购买重疾险时,主观意愿当然是希望能够获得多次赔付,所以不少投保人会选择有“多次赔付”的重疾产品。
然而在出险理赔时,依然有不少纠纷。
在重疾险种,除了两次重疾的间隔期以及疾病分组的限制外,很多产品还包含一个隐藏的约束,那就是“三同”条款。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讲讲“三同”条款。
“三同”条款定义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同”条款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并不会在保险条款中以该名称明确标明。
一般而言,识别三同条款,以关键词“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为标记。
目前多次赔付的重疾险,绝大多数都有“三同”的限制。
我们知道,重疾险也有低中高配,重疾险是分档次的。大家都知道重疾险按照段位(价位)来区分:重疾不分组多次赔付>多次赔付分组赔付>单次赔付。
重疾险中保障由弱到强的组合依次为单次赔付、多次分组赔付、多次不分组有“三同”,多次不分组无“三同”,一般情况下,价格也是逐步升高。
例如:
M先生购买了某款重疾险,且有多次赔付。后来其确诊了白血病,符合“恶性肿瘤”的赔付条件,可以获得第一次重疾险的赔付;多年后,其配型成功后做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符合“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这一重疾赔付条件。
虽然M先生购买的可以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但同时含有“三同条款”,所以无法获得第二次赔付。
所以,不要简单地认为,买了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可以实现多次赔付,在“三同”条款的限制下,是否能够多次赔付还得要打个折扣。
每家保险公司对“三同”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有些重疾产品对“三同”条款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时间约束,如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间隔须不小于365天,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虽然该条款也有“三同”的约束,但是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时间间隔不小于365天就可以获得理赔。
重疾险存在“三同”条款,也并非是保险公司设置的“坑”。
因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三同”条款,就能减少赔付概率;对于投保人来说,从而降低重疾产品本身的价格。
在有“三同”条款和无“三同”条款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三同”之间,被保险人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
所以,并不是说有“三同”条款的重疾险就不能购买,因为三同条款是重疾产品中的普遍现象,正如重疾中的分组一样。
在同种条件下,肯定优先选择没有三同条款的重疾产品,但其保费也会同比上升。
所以,“三同”条款是一个购买重疾产品的一个参考指标,而非决定性因素。
部分内容转自@公众号“惠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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