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很多人都不能走出家门,自由活动,开展工作,但这恰好也是我们厉兵秣马、积蓄能量的大好时机。今天就由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保单筹划法律工具的相关知识。
赠与:功能虽多样,缺陷亦突出
对于赠与,我们并不陌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赠与合同。比如,张三将一块手表赠与李四,李四表示接受张三赠与的这块手表,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就赠与这块手表一事就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可以无偿转移相关财产权利,因此,赠与是我们在进行保单筹划和设计时经常会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比如,在进行保单的 债务风险隔离设计时,我们可以建议投保人在投保之后将保单赠与其他近亲属,这样一来,即使原投保人在赠与保单之后,因负债而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这张保单也不会被强制执行并退保,保单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会继续得到保障。
作为一种保单设计的常用法律工具, 一般的赠与合同功能很多样,也很强大,但却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缺陷。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客户王先生在投保之后,无论是将保单还是保险金赠与自己的儿子王小宝,如果王小宝已经结婚,而且王先生和王小宝之间也没有任何特殊约定,那么,这张保单或者这笔保险金就会成为王小宝夫妻的共同财产;日后,如果王小宝夫妻感情不合要离婚的话,自然就可能分割这张保单或者这笔保险金了。这可能是我们很多人非常担心的一种风险。
既然如此,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这种风险呢?当然有,这就是指定赠与。
指定赠与:婚内个人财产的重要来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这种明确约定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合同,也就是指定赠与合同。
由此可见,指定赠与本身也属于赠与,因此, 它具有一般赠与都具备的功能和优势,比如,指定赠与同样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利,同样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样可以附加义务;但与此同时, 指定赠与还具有一般赠与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势,这就是可以形成婚内个人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这也就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财产权益筑起了一道婚姻风险的“防火墙”,使其在遭受婚姻创伤的同时免予遭受财产损失。可以说,指定赠与是一种功能更为完备的赠与类型,在保单筹划和设计中可以发挥多种多样的作用。
防火墙:指定赠与的风险隔离功能
作为婚姻风险的“防火墙”,指定赠与可以发挥丰富多样的强大作用,为我们筹划、设计和调整保单,提供非常强有力的武器和工具。下面我们就来逐一举例说明指定赠与在保单设计中到底可以怎样来发挥作用。
指定赠与可以形成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前面已经谈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指定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之处就在于,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样约定后,赠与的财产也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在离婚时自然也就无须进行分割了。 这一特点可以成为父母为子女婚姻提供保障的一个重要思路。
比如,王先生想为儿子王小宝投保一张保单,但王小宝已经结婚了,王先生担心今后王小宝夫妻感情破裂可能会离婚,这张保单或者这笔保险金也难免被分割,那么,王先生就可以在投保之后,再与儿子王小宝签订指定赠与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张保单或者这笔保险金只归儿子王小宝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样一来,即使日后儿子王小宝夫妻离婚,这张保单或者这笔保险金也只是王小宝的个人财产,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
指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很多人可能担心,签订指定赠与合同会对自己形成无谓负担和束缚,一旦自己没有履行合同,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担心并无必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后,转移财产权利之前,赠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要继续赠与相应的财产,如果不想继续赠与的话,可以随时撤销,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非常自由灵活。指定赠与也不例外,指定赠与人同样享有任意撤销权。
比如, 客户王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以儿子王小宝作为死亡受益人,投保了一份年金险,然后王先生又与王小宝签订了一份指定赠与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获得的生存保险金赠与王小宝一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王先生在根据保单获得生存保险金之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生活、经营需要,决定是不是将这笔生存保险金给儿子王小宝,给了王小宝,这笔钱也是王小宝的个人财产,其配偶在离婚时也无权要求分割,而如果王先生近期资金紧张,需要用这笔钱,或者担心儿子染上挥霍浪费的恶习,当然也可以暂时不给儿子这笔钱,等到以后资金充裕或者儿子懂事的时候再给儿子也可以,同时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指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
很多人还可能担心,赠与行为完成之后对于受赠人就丧失了约束,受赠人可能不会按照赠与人的意愿利用赠与的财产。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同样有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避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一个“撒手锏”,让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之后仍然可以制约受赠人,也就是说, 只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那么受赠人就必须严格履行,否则,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把已经赠与的财产返还回来。
比如 ,客户王先生担心自己今后可能面临债务风险,但又希望能为儿子王小宝投保一份年金险,那么,可以在投保之后将保单赠与儿子,为了避免该保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这张保单只是赠与儿子一人,与其配偶无关,这就是指定赠与;同时,也为了避免儿子擅自退保、转让或者质押这张保单,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儿子应当妥善持有这张保单,不得擅自退保、转让或者质押,否则将撤销这份赠与合同,这就是附加义务。这样进行设计,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既防止儿子任意处分这张保单,同时也可以确保这张保单仅属于儿子一人所有,不会面临其婚姻风险。
由此可见,指定赠与既具有一般赠与的共性功能,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殊功能,在诸如防范婚姻风险、隔离债务风险、制约受赠人、灵活配置资产等方面都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进行灵活运用,充分满足多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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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转自:@泰康幸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