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避债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常用的营销理念。
“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那么如果我欠下巨额债务,此时把手中的资产全部变为保单,给孩子或者配偶买成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把资产归属权转移给被保险人,那么是不是就能做到“避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公理也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这样可以规避掉债务,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注: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年金险为例,年金领取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并且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账户,钱必须打入被保险人的账户,财产归属权显而易见。而身故收益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连带责任没有义务偿债。恶意避债与“保险避债”的说法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隔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
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都是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被认定为恶意避债。比如投保人用非法所得买购买保险,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利用保险洗钱的嫌疑,法院可以判决强行退保,利用保单现金价值抵债。
保险产品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就谈不到保险的功能了。
谈到用保险做债务隔离,就要重视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设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设计。最佳的隔离方法是在没有产生债务的情况下,投保传统寿险(高现价终身寿险或两全/年金保险),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不是可能出现债务的人。
实例1:如王先生是企业主,就要设定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受益人为父母、妻子或孩子。投保人不能是王先生,是因为有的法院会倾向投保人拥有保单的退保权及现金价值的拥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用于偿债。尽量增加保单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因为法院会倾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应该强制执行,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分析实例1:这种保单设计,跟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投保人不是王先生,法院不可以强制将保单退保,关系人里没有王先生,因此整体保单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进一步避免出现妻子,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性,避免参与企业运营的妻子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关系。
分析实例1的投保的细节:
隔代投保:王先生的父母给王先生的孩子投保属于隔代投保,投保有很多限制,应该选择可以投保的公司及产品。
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是妻子,投保人就应该是妻子的父母,不能是王先生的父母。
遗产先给债权人还是继承人?
如果一个有巨额债务的人突然离世,他的遗产怎么处理?继承人不想用这笔钱遗产还债,债权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显然,继承与偿债,遗产优先偿债。
那么身故保险金是不是遗产呢?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身故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被视为遗产,这笔身故保险金的处理就不适用《继承法》所谈的遗产、继承与偿债的问题。
代位求偿问题
什么是代位求偿呢?本文仅用具体案例作分析。
实例二:
就是说A向B借钱,B又向C借钱的三角债,到期后C向B要钱,B没钱,但A有钱,并且B不向A索债,C就可以绕过B向A直接讨债,这是自然人之间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具有代位求偿权豁免,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无权绕过债务人,向保险公司讨债。
实例二分析:
因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述条例中“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有明确解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金不会被冻结、强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能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三: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0万元,已经到期但未获还款。吴总在债务发生前作为投保人买过一份寿险,以妻子郑美丽为被保险人,保额300万,唯一受益人是其儿子吴小宝,目前保单的现金价值是100万。黄总要求吴总将保单退保还钱,吴总不同意,于是黄总将吴总告上了法庭。
判决前,吴总妻子郑美丽意外身亡,吴小宝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300万元。此时黄总要求法院冻结这份保单,禁止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万元以保护其债权。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可行呢?
实例三分析:
不可行!
购买保单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前,如果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
大额保单在铁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对抗债务。
案例四:
黄总特别冤大头,又借给了吴总人民币100万元,到期未偿还。这次吴总很不幸,死了,有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总的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受益人为吴总的未成年儿子吴小宝。那么黄总有没有权利要求用这100万保险理赔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呢?
案例分析四:
答案依然是不能!根据法条,债务人死亡,需求其生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必须先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后,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开始继承。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的规定,保险理赔金不属于是吴总的遗产,而是专属于吴小宝自身的债权,吴小宝当然有权依据合同全部取得保险金100万元而不用清偿其父吴总欠下的债务。
所以可以看到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保单的赔偿金是可以正面对抗债权的,但一定要注意几个要点:
(1)必须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某个第三方的利益等等。
(2)身故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否则的话保险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法定继承,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大家知道内地一直有开征遗产税的风声,在5-10年内一定能见证到遗产税出台的那一天。作为遗产继承的话,未来可能需要先缴交遗产税,以及,更重要的,清偿债务。
(3)不宜仅指定一位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先于或者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赔偿金依然会被当做遗产处理,带来很多麻烦。
实例五: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人民币,但吴总到期未偿还;同时吴总的父亲去世,有一笔人身保险赔偿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吴总,但吴总迟迟不去领取这笔赔偿金。
实例五分析:
这时理论上黄总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10万元直接支付给自己以抵偿吴总的债务,因为吴总对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偿金的债权专属于其自身,依法不能被代位执行!但假如吴总已经申领了这10万元保险赔偿金并且已经到账,此时10万是属于吴总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关于保险的 “绝对” 和 “相对” 债务隔离功能
很多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的好处时,会提到保险的两种“避债”功能,大体说法如下:
"绝对" 避债功能:以前面第一个例子来说,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吴总自己的债权,黄总想行使代位权的方法行不通,这样一来就可以起到“绝对”的避债功能。
“相对”避债功能:就像前文实例五,吴总的父亲去世了,只要吴总不作为,不去向保险公司要钱,他欠黄总的钱就可以一直拖下去,依照法律,最长可以延迟五年的时间才去领取保险金。
那么,这两种观点正确吗?
1. 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完全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界有不同的认识和判决方法,总体而言存在被执行的风险,最高法院目前也没对此有统一的解释。(参考(2015)石执审字第00070号、(2016)浙温执复字第36号判例)
2. 虽然受益人有5年时间可以请求保险金,但不代表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抗辩。意思是即使法院不能强行要求保险公司划拨保险金,但完全可以责令受益人立即向保险公司申领这笔保险金。
3. (划重点!划重点!)保险确实有相对的债务隔离功能!
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是通过保险关系架构不同的搭建来实现。
比如,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险人是子女。子女虽然可以领取年金或分红,但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即父母的。因此子女挥霍欠债,也不能及于保单本身。所谓的“婚变保财”功能也是如此。
所以,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不同身份架构的搭建,可以实现债务隔离、“防止婚变分财”的目的。但这种功能是基于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功能。
保险债务隔离可行性方案
利用保单结构设计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人寿保险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合同,它的结构相比其他合同非常特殊,首先因为它的当事人关系非常之复杂。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生存受益人。
保险人:即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又称 “承保人”。
投保人:即是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保险人的另一方,同时也是缴纳保费的义务人,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拥有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获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更换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变更保单领取分红等。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标的人,合同以其健康或寿命等作为保险标的。
死亡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利获得死亡保险金赔偿的人。通常可以指定为具体的人或是一种身份关系。
生存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有权利获得年金、保单分红等保险收入的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
保单的这五种人对于保单都有各自的权益,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实现财富在这五种人之间的转移,而他们之间的债务可能是完全独立的。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务在法律上完全独立,兄弟姐妹之间的债务完全独立,各个当事人之间的财富可以按照合同法律关系的架构进行筹划,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常见的隔离债务的保单结构:
(1)投保人设计
用负债可能性很低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实现保单的债务隔离。
举例说明:
钱总,38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做企业的话会知道,咱们内地都是这样嘛,个人财富和公司资产很难分清,企业经营需要贷款,虽然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贷款时银行会让企业控制人及其家属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这里就是钱总和钱太太。
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失败,会直接威胁到钱总的家庭财产安全。
钱总的父母,钱爷爷和钱奶奶都健在,60岁,工薪阶层,负债可能性较小。
钱总儿子钱小宝13岁。
钱总的企业目前净资产一亿元左右,家庭净资产超过5000万元。
因为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好,居安思危嘛,钱总对未来就有些担忧。为了保证儿子和自己夫妻未来的生活不受影响,钱总决定趁现在还算好,用2000万来购买保险,转移全家的意外、疾病等风险,同时保证一个稳定良好的收益和现金流,进行基本的财富保全。
这样的家庭结构在中国相信是有普适性的,很多传统的企业主、高净值人士都处在这样的财务状况。那么,这样一份保单应该怎么设计呢?
我们依据钱先生的家庭以及财务状况,做下图:
我们可以以及钱先生的家庭状况做一个这样的安排:
高额储蓄分红型保险+多重重疾险+高端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保费用来购买高额的储蓄分红险,然后用其每年的分红收益的一部分来供重疾险和高端医疗险的保费。
在这里,以隔离债务为目的,重要的是投保人的安排。
一般出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计划是以钱总或钱太太为投保人,但就像我们刚才说的,这种安排可能有比较大的风险。因为储蓄分红的保单一般都有很大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即使对于境外保险,由于CRS的开通,未来个人资产也可能被查得到。被人知道总是不好的嘛。对于内地保险,就更可能受到投保人负债的威胁,存在被执行的可能性,依然不算被隔离开了。
那么为了降低投保人负债的威胁,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安排:
将2000万协议赠予钱爷爷,以钱爷爷为投保人购买主保单,因为钱爷爷负债可能性为零,而基于家庭资产的数额这2000万也合乎情理,那么这份主要的储蓄分红保单受到的债务威胁就已经很低了。
总结
如果你已经欠债,保险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但,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恶意避债,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出现有可能出现债务的人,这样才是合理且科学的保险规划。
部分内容转自@陈梦琳 恒大集团 社区理财顾问